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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人[2014]6号
南京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升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有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文件精神,围绕“综合性、研究型、全球化”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设岗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前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各单位应强化岗位意识,树立“岗位即资源”的理念,在学校岗位设置框架内,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应预留一定数额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用于急需引进的海内外优秀人才。
第五条 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学校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应在科学合理设岗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科研工作与高水平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尤其是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三章 评聘组织与程序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组织及任务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成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7人,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评审和确定全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学校成立思想品德考核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校党委书记任组长,负责对全校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核。
学校成立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7人,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负责对全校申报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
按学科群成立学科评议组,人数不少于7人,各学科群首席教授任组长,负责对本学科群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推荐评审,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差额推荐评审。
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单位聘任推荐组、思想品德考核小组、教学能力和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学院(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学质量、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并根据当年岗位使用限额进行推荐评审。
(二)教师以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成立教师以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3人,校长任主任委员,负责评审推荐和确定全校教师以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单位推荐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推荐评审。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成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1人,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评聘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教育管理研究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聘任出版、会计、审计、卫生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评审推荐工程技术、图书档案等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各基层单位成立基层单位评议组,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推荐评审。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成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评聘全校各系列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一)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1、岗位申请。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按岗申报,各单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单位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和队伍建设需要,提出年度岗位设置计划,报学校岗位设置评审委员会审批。
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应支撑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报人才资源部。
3、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人才资源部根据要求统一组织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同行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各级聘任组织开展聘任工作的重要依据。
4、资格审查。由人才资源部会同教务处、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审查小组,按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文件政策要求,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5、民主测评。各基层单位召开由单位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通过听取申报者本人汇报、考察其工作业绩、查看申报人材料,对申报人是否符合拟申报职务的聘任条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赞成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方可申报。
6、基层单位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各基层单位考核小组按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
7、基层单位综合推荐。各基层单位推荐组根据学院(部)思想品德、教学能力质量考核结果以及民主测评情况,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推荐,并给出排序。
8、学校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按要求分别对申报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
9、学科组评议。学科组在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它材料进行评议,结合基层单位推荐结果、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以及学校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结果,在学校规定的岗位限额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推荐评审,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差额推荐评审。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专家数的1/2为通过;对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赞成票达到出席会议专家数的2/3为通过。
10、专家特别推荐。学校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实行专家特别推荐制度,对特别优秀特别具有潜力的青年教师,可通过高级专家特别推荐,直接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1、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按照国家、省和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全面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数的2/3为通过。
12、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校将拟聘人选报省教育厅审核。
13、聘任。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聘任结果,办理聘任手续。
(二)教师以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系列要求分别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应支撑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统一报人才资源部。
2、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统一组织将申报人员的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3、资格审查。人才资源部会同教务处、科学研究部、研究生院等部门,按相关主管厅局和学校相关文件政策要求,对申报人员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4、民主测评。基层单位召开由单位领导和教工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通过听取申报者本人汇报、考察其工作业绩、查看申报人材料,对申报人是否符合拟申报职务的聘任条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赞成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方可申报。
5、基层单位综合推荐。基层单位推荐组在综合考虑申报人员的德、能、勤、绩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民主测评结果,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推荐,并给出排序。
6、学校教师以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按照国家、省、学校评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以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进行全面审议,在学校规定的岗位限额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评委的1/2为同意推荐。
7、报省相关主管厅局评审。学校将同意推荐的人员材料报省相关主管厅局评审。
8、聘任。学校根据省相关主管厅局评审结果,办理聘任手续。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申报系列要求分别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应支撑材料。
2、基层单位推荐评审。基层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按照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人员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以及综合推荐评审;对以考代评系列人员进行考核推荐。
3、学校评审。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基层单位评审通过人员及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审,确定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出版、会计、审计、卫生等系列拟聘人员和拟推荐至相关主管厅局的工程技术、图书档案等系列人员,并公示。
4、聘任。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
1、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并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应支撑材料。
2、基层单位推荐评审。基层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按照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推荐评审。
3、学校审定。学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对学院评审推荐的各系列人员及材料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拟聘人员。
4、聘任。
第九条 规范评聘程序,严肃评聘纪律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聘程序,严格评聘权限,维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已聘任上岗者,撤销相应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聘,并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务评聘
为加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力度,加强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对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急需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若已具有与高校相对应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经学校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若未取得与高校相对应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资格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可“先评后补”。
第十一条 关于博士后(脱产学习)人员的评审
根据国家《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任职的原则意见》,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能创造性地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在离站前申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与我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同时进行。博士后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与其他人员相同。考虑到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特点,在评审时,应重点考核其学术水平及科研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关于破格评审
破格申报包括学历破格申报和资历破格申报。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学历破格申报;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资历破格申报;对申报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者,可视情况允许资历破格,但应从严要求。
第十三条 关于时间界限
申报高一级职务人员的年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时间等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的12月31日。在任职年限计算中,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四条 关于等级界定
本评聘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十五条 关于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对于破格申报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年为“优秀”;对于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年为“优秀”。
第十六条 关于论文、教材和学术专著的要求
“省级以上期刊”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并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 “核心刊物”一般指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检索的文章视同中文核心期刊,但CSSCI扩展版检索的文章不视同于中文核心期刊。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第十七条 关于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的要求
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是把好评审质量关的基础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用于同行专家鉴定的论文、论著均须为第一作者论文。通讯作者论文、副主编及参编的论著不得作为代表作送审。
(二)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均须将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论文、论著鉴定工作,须由人才资源部统一组织。申报人本人自行递送的专家鉴定材料,鉴定结果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予采用。
(三)教师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将三篇(部)代表作送校外五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将两篇(部)代表作送校外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鉴定。其中宁外高校专家不少于一半。
(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将三篇(部)代表作送校外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将两篇(部)代表作送校外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行专家鉴定。
第十八条 关于成果署名的要求
申报人用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包括文章、项目、获奖等),属于在进入南京工业大学以后取得的成果,其第一承担单位须为南京工业大学。
第十九条 关于面试答辩
为了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均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重点放在教学水平、学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通过面试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知识层面、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学科建设思路、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利于科学评价申报人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面试答辩材料经学校审核后作为评审材料上报。
第二十条 关于工作量及成果的审核问题
实行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及科研成果审核制度。教学工作量、教学成果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组织审核,科研成果由科学研究部组织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关于转岗评审
(一)坚持申报人工作岗位(所从事主要工作)与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一致的原则,教师以外系列人员不能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经学校认定的双肩挑人员除外),教师系列人员同样不能跨系列申报教师以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二)因岗位调整而导致现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不相符的人员,要及时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的程序条件和正常评审相同。
(三)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同级转评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本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工程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打通申报。即原专业技术职务为工程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只能申报高级工程师;原专业技术职务为实验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只能申报高级实验师。
第二十二条 关于岗前培训、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一)高等学校新进教职工均须参加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二)须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与申报职称相对应的由国家或江苏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在规定的级别内长期有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职称外语(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职称外语(中级)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外语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且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
(三)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在规定的类别内长期有效,哲学社会科学类教师以及教师以外系列人员须取得一类合格证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教师须取得二类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考:
1、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南京市及外省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在职称评审时不予认可,须取得国家或江苏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及国家或江苏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若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长授权人才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工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附件2:南京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附件3:南京工业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附件4:南京工业大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附件5:南京工业大学教师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南京工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聘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包括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助理教授(原讲师,下同)(助理研究员)和助教(研究实习员)岗位。其中高级职务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三类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限于长期从事各类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教学科研型”岗位限于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的教师申报;“科研为主型”岗位限于在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申报。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文件精神,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能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伪造学历、学位;
2、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3、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4、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5、伪造注释;
6、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7、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8、一稿多投。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授(研究员):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体育、艺术、“两课”教师可适当放宽),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副教授(副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三)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考核合格。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4、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四)助教(研究实习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考核合格。
2、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
第六条 培训、进修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它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基础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并根据所从事工作特点,到基层进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二)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有在国(境)外研修、访学、合作研究的经历,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教师要求连续6个月以上(“两课”、体育类教师适当放宽),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教师要求连续12个月以上。
(三)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或公派出国留学批准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且未到期者,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公派出国延期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公派出国未经批准逾期未归、批准留学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或非公派出国且尚未回国的教师,当年不能申报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教师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除外)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业务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教授(研究员)职务应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应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申报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职务应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了解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 申报教学为主型高级职务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指长期从事各类课堂教学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每学年至少系统担任1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近3年年均课堂教学在320学时以上。
2、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能根据学科发展前沿,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教学手段;具有严谨的教学态度,正确的教学观点,得当的教学方法,丰富的教学经验,注重对学生的全方位培养。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考核均为良好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
3、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以及教学法方面有深入研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教学研究论文。同时以第一完成人获校级教学类奖项1项,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各类学生竞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1项。
(二)申报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8篇。以主编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2篇(限2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
3、获省部级教学改革、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国家级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
(三)申报副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4篇。参与编撰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1篇(限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项目或科研项目1项。
3、获省部级教学改革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2名)。
第十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高级职务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教学科研型教师指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每学年至少系统担任1门全日制本科生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现职以来教学综合考核均为良好以上。3、具有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成绩突出。
4、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及团结协作能力,能积极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成绩突出。
(二)申报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10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2篇; 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6篇,其中SCI二区以上收录论文至少2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8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4篇;建筑学科类8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2篇 。以主编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或者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2篇(限2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2篇)。
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2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0万元。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者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3、省部级教学改革、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
(三)申报副教授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5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1篇;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3篇,其中SCI二区以上收录论文至少1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4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2篇;建筑学科类4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1篇。参与编撰教育部高校规划教材1部或者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1篇(限1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1篇)。
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不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30万元。建筑学科类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或市厅级以上项目2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获省部级教学改革或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2名)。
第十一条 申报科研为主型高级职务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科研为主型教师指在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承担教学工作。
2、拥有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独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成绩突出。
3、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及团结协作能力,能积极发挥学术骨干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者,应具有青年骨干教师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成绩突出。
(二)申报研究员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12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4篇;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10篇,其中SCI二区以上收录论文至少3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12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6篇;建筑学科类12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3篇。以主编或者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2篇(限2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3篇)。
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各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3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50万元;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500万元。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各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300万元。
3、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第一)。
(三)申报副研究员职务科研业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6篇,其中权威期刊至少2篇;自然科学类SCI收录论文5篇,其中SCI二区以上论文至少1篇;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6篇,其中SCI收录论文至少3篇;建筑学科类6篇,其中SCI、EI、SSCI、A&HCI、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收录论文至少1篇。参与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限1部),可减少研究论文总数1篇(限1篇);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可视同研究论文1篇(最多视同2篇)。
2、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和市厅级项目各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20万元。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不包括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30万元;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200万元。建筑学科类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和市厅级项目各1项,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经费到款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国家级奖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2名)。
第十二条 申报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应具备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二)申报助理教授职务者,应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综合考核合格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2篇。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者,一般应为专职科研人员。应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同时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3篇。
第十三条 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岗前培训一次通过者可聘任助教(研究实习员);岗前培训补考通过者延期聘任助教(研究实习员);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聘任助教(研究实习员)。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破格评聘;学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不进行破格评聘,对少数特别优秀者,可视情况允许资历破格申报,但应从严要求。
(一)教授(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业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1次为“优秀”。在满足正常基本申报条件和业务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须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不包括青年基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和2、3、4条中的任意一条者,可破格申报: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3年以上,在教学、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在国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2、第一作者论文达到如下要求:公开发表被检索论文翻倍,同时哲学社会科学类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研究论文2篇或被SSCI/A﹠HCI收录论文4篇,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类在SCI一区发表研究论文2篇或者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在30以上。
3、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前3名);或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或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入选省“333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或江苏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第五章 专家特别推荐申报制度
第十五条 对研究方向与学校(学科)重点发展方向相一致,在优秀团队中业务精、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青年教师,或学校急需的、具有国外著名大学(最新泰晤士报排名前200强)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人才,如以第一作者在《Cell》、 《Science》或《Nature》主刊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SCI一区发表论文3篇以上,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通过高级专家特别推荐的方式,由三名同行院士(至少1名校外院士)提名推荐,直接申报相应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双肩挑”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第十七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如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第十八条 关于论文、教材和学术专著的要求。
(一)在《南京工业大学学报》上发表论文,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省级优势学科(重点学科)最多计1篇,其它学科最多计2篇。
(二)关于“通讯作者”:全日制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可视为导师是“第一作者”,但在论文中须明确注明导师为“通讯作者”。
(三)各种学术期刊的认定:
1、SCI:《科学引文索引》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科学引文数据库(Science Citation Index)。
2、EI:《工程索引》是指美国工程信息公司(Engineering Information Inc.)制作的工程索引数据库(Engineering Index)。
3、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是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 ISI ) 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4、A&HCI:指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
5、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编制)的来源刊物。
(四)论文检索依据情报检索机构检索并出具书面证明为准,主要包括SCI、EI、SSCI、A&HCI、CSSCI等。
(五)SCI收录论文分区指经学校科学研究部认定的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SCI期刊分区。在SCI一区收录论文1篇视同SCI论文4篇;在SCI二区收录论文1篇视同SCI论文2篇。
(六)权威期刊指经学校科学研究部公布的最新《南京工业大学学术期刊(哲学社会科学)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期刊。
(七)教材、专著、专利视同论文时,仅限视同于该类别所要求的最低层级论文。
第十九条 关于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结果的要求。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中,有两个尚未达到,或者一个尚未达到两个基本达到,或者三个基本达到者,不予推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论文、论著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中,有一个尚未达到或两个基本达到者,不予推荐。
第二十条 关于项目、获奖和科研经费的说明。
(一)项目主要指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国家级项目主要指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项目等;省部级项目主要指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国务院直属企业设立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项目等。项目等级由科学研究部组织认定。
(二)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主要包括科学技术奖和教学成果奖。有推荐申报国家级奖项资格的行业协会评审的奖项视同于省部级奖项。
(三)市厅级不包括校级。校级项目、获奖等单独列举。
(四)校级教学类奖项包括校级教学成果奖、校级青年教师授课竞赛奖等。
(五)文件中所列科研经费均是指个人主持的项目(以合同签字为依据),同时入学校账户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不包括工程款。科研经费单位为人民币,外币可按到款时汇率折算。
第二十一条 关于建筑学教师论文认定的说明。
建筑学科核心期刊论文可参照全国高校建筑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筑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标准指导意见》执行。学科国内最高级学术刊物指:《建筑学报》、《城市规划》、《中国园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为适用于全校各单位的最低要求;各单位可以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2:
南京工业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聘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高级实验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申报,须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实验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考核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助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三)助理实验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毕业,考核合格,可初聘助理实验师。
2、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助理实验师。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业务申报条件
第六条 高级实验师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实验教学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改造等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成就突出,具有指导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2、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
4、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三)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2篇以上)。参加编写正式出版的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1部,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实验教材1部(限1部),且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限1篇)。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前5名,市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一名)。
第七条 实验师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实验教学能力和专业实践经验,在实验技术、仪器设备的改造和指导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二)实验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1、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动手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2、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工作量饱满。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能独立提出实验室或实验建设改造项目、方案、参加安装、调试、维护实验装置,写出一定水平的实验仪器的安装、调试报告。
第八条 助理实验师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岗前培训一次通过者可聘任助理实验师;岗前培训补考通过者延期聘任助理实验师;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聘任助理实验师。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3:
南京工业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聘条件适用于我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教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副教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讲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考核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4、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四)助教:
1、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助教资格。
2、硕士毕业,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助教。
第五条 资格证书要求
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培训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要求。2008年以后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须取得由省教育厅组织培训后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 业务申报条件
第七条 教授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谙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全面领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结合大学生思想的时代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开展工作的能力,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教学工作要求
1、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三分之一,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三)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细致,关心学生,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调研,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实效。
3、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实绩突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四)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前3名)。
第八条 副教授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四分之一,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三)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
(四)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九条 讲师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三)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 助教业务申报条件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岗前培训一次通过者可聘任助教;岗前培训补考通过者延期聘任助教;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聘任助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项目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
第十二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4:
南京工业大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聘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年年度考核为优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研究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副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二)副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其中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受聘助理研究员职务5年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考核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4、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毕业,经考核合格,可初聘研究实习员。
2、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申报研究实习员资格。
第五条 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
须参加江苏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业务申报条件
第六条 研究员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三)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前3名)。
第七条 副研究员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
(三)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二)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三)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九条 研究员实习员业务申报条件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岗前培训一次通过者可聘任研究员实习员;岗前培训补考通过者延期聘任研究员实习员;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聘任研究员实习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省级项目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项目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项目。
第十一条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南京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5:
南京工业大学教师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以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聘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会计、审计、卫生等专业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撤销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省主管部门的学历、资历要求。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其中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资格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考核合格。
2、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具有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毕业,经考核合格,可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理论知识要求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会计、审计、卫生、出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实行“以考代评”。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岗前培训及继续教育要求
须参加江苏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从事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业务申报条件
第七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省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的相应业绩要求。
(二)在与从事专业工作对应类别的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本人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6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专著15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三)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者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前3名)。
第八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省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的相应业绩要求。
(二)在与从事工作对应类别的省级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对本人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九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省主管部门文件要求的相应业绩要求。
(二)在与从事工作对应类别的省级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的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申报条件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岗前培训一次通过者可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前培训补考通过者延期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