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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越野运动--竞赛规则

[发表时间]:2009-09-18     [浏览次数]:

定向越野运动--竞赛规则

第一条 定向运动的定义   
定向运动是运动员借助地形图和指北针,按规定的顺序独 立地完成寻找若干个标绘在地图上的地面检查点并以最短的时 间跑完全赛程的运动。  
   
第二条 竞赛形式   
1. 日间定向运动竞赛。首批运动员应在日出后1小时出 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落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1.5倍时刻出发。   
2. 夜间定向运动竞赛。首批运动员应在日落后1小时出 发;最后一批运动员最迟应在日出前预计完成全赛程时间的2倍时刻出发。  
   
第三条 竞赛项目   
定向运动竞赛包括:定向越野竞赛、定向接力赛、定向自行车竞赛、定向划船赛,定向滑雪赛等。   
1. 个人赛:运动员单个竞赛,成绩取决于个人技能。   
2. 团体赛:运动员单个竞赛。运动队成绩为全队运动员个人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同时也可以计个人成绩。   
3. 多日竞赛:在多日竞赛中,运动员的个人成绩是每日竞赛成绩(时间、名次或得分)的总和。   
4. 接力赛:接力队须有3名或3名以上运动员,每名运动员象个人赛一样跑完一个赛程。   
5. 小组赛:每组有2名或2名以上运动员,运动员一同或部分分散完成竞赛。   

第四条 竞赛分组   
1. 根据性别和年龄划分组别。女子组代号为(W);男子组代号为(M)。   
2. 组别:按年龄段划分。   

女子组     男子组   
W10一 11  M10一 11   
W12一 14  M12一14   
W15一 17  M15一17   
W18一 20  M18一 20   
W21一     M21一   
W35一     M35一   
W40一     M40一   
W50一     M50一  
W60一     M60一 

3. 运动员在同一场竞赛中,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 同一年龄组因参赛人员过多,可以划分为相同标准的几个小组,代号为1、2、3等。如:M12-1(男子12至14岁1组),W15-3(女子15至17岁3组)。   
5. 不同年龄组可以合并。如: W40-60(女子40至60岁);也可细分,如:M45(男子45至49岁)。高级组的代号为E,如:WEl8-205ME21一。   
6. 小组赛的代号为G,如MG一12(男子12至14岁小组赛组)   
7. 接力赛应列出每一赛段准许参加的年龄组。   
8. 特殊情况下,W35-,M35-或更大年龄组的运动员可以参加比他们年轻的M21-、W21-年龄组比赛。   

第五条 竞赛的参加者   
1. 运动员   
凡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选手均可参加竞赛。   
运动员的义务和权利:   
    (1)熟悉并遵守定向运动竞赛规则、规程及有关规定。   
    (2)尊重裁判员、服从裁判、积极支持和协助大会工作。   
    (3)在竞赛中有权向裁判员询问急待解决的问题。   
    (4)有权通过领队或教练员对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 领队   
领队是代表队的领导人,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领队一人(可由教练员或运动员兼任),其职责如下:   
    (1)熟悉并要求代表队全体人员遵守竞赛规则、规程和各种规定。   
    (2)负责运动员与主办者及组委会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本队传达组委会及裁判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和决议。   
    (3)对竞赛和裁判工作的意见,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凡提出与成绩有关的意见,不得超过成绩公布后一小时。   
3. 教练员   
参加竞赛的单位应派教练员(可由领队或运动员兼任)在技术上指导运动员,并协助领队工作。   
4. 竞赛期间,运动员的安全问题由本人负责。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违禁药物,裁判委员会有权在赛前及赛后进行检查。   
5. 运动员自备指北针、手表。禁止携带无线电台;步程计等其他辅助器材。   
6. 运动员应佩带组委会分发的号码布,胸前、后背各带一个,号码布尺寸为20×24厘米,号码数字高度为12厘米。   
7. 参加竞赛的人员应爱护竞赛场地设施,保护自然环境。第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是竞赛的承办者。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组成。   
    1. 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应根据竞赛规则,保证竞赛的公正。   
    2. 竞赛组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制定本次赛事的竞赛规程。   
    3. 竞赛组委会,最迟应在竞赛前2个月发出竞赛邀请书。   
竞赛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竞赛名称、日期、形式和项目。   
    (2)竞赛的主办单位及竞赛组织委员会成员。   
    (3)竞赛组别、接力赛不同赛段允许的组别。   
    (4)各年龄组的竞赛距离,接力赛各赛段的距离(准确到公里)。   
    (5)地图比例尺、等高距。   
    (6)参赛队的组成。   
    (7)报名地址和截止日期。   
    (8)报名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9)此次竞赛的规程。   
4. 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组委会下设技术组、裁判委员会、秘书组、后勤组,并任命总裁判一人。   
5. 组委会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比赛场地主管部门联系并协助主办单位筹措竞赛经费。   
6. 技术组负责选择竞赛场地,路线设计、地图准备、安全保证等。   
7. 裁判委员会负责竞赛实施和确定竞赛成绩并监督竞赛参加者遵守竞赛规则和规程。   
8. 秘书组负责有关竞赛的文书工作,宣传工作,接待工作,组织参观,开幕、发奖仪式程序安排等。  
9. 后勤组,负责竞赛的物质保障及临时设施的设置,交通运输等。   
10.组织竞赛的工作人员均应佩带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竞赛区域   
1. 竞赛地区应选择在地形比较复杂,植被较多的地区,应能为设计难度高的竞赛路线提供可能性。   
2. 下列地区不适宜组织定向运动竞赛:地形变化少、行进参照物很少、道路网密集、高密度的森林、高差大的单面山坡、建筑群与大湖泊区、不能通行的悬崖、峭壁与沼泽地、自然保护区。   
3. 竞赛区域不应具有使本地运动员获益的自然特点。   
4. 竞赛区域应保密,并应在此次竞赛前尽可能长的时间内没有用于定向运动;以免有人因熟悉地形而获益。   
5. 举办过定向运动竞赛的场地,在三年内不得再用于全国性竞赛。   

第八条 竞赛用图   
1. 竞赛用地形图的绘制应以国际定联颁布的《国际定向运动地图制图规范》为依据。   
2. 地图比例尺为1∶10000或1∶15000,等高距为5米。   
3. 竞赛用图应是现势性强的。使用现有地图,当地形变化较大,足以影响比赛时,应在图上加印新内容或赛前向各领队说明情况。   
4. 竞赛地图所含区域的大小、不必大于运动员比赛的需   
要。   
5. 竞赛前不准出售、分发和展示竞赛用图。   

第九条 竞赛路线的设计   
1. 路线设计应充分体现公正比赛和定向运动的性质。竞赛路线的设计应能同时考验运动员定向和奔跑两种技能。   
2. 路线设计应避开苗圃、播种地、有农作物的田地、铁道、汽车道内和标有"不准入内"的区域。   
3, 竞赛路线的设计难度应与参赛者的技能水平相适应。设计路线时,应注意设置具有可选择性的路段,迫使运动员利用地图判断地形并由此做出抉择。路线设计应尽量避免运动员之间有互相参照的可能性。   
4. 如有可能,竞赛中,男、女项目应使用各自的检查点。   
5. 竞赛路线的起点和终点可以设在同一地点,也可分设在不同地点。   
6. 寻找检查点的顺序由竞赛组织者规定,并监督执行,运动员应遵守该规定。   
7. 检查点间的距离以500-1000米为宜。   
第十条 竞赛距离与爬高量
1, 确定竞赛距离时,除要考虑组别的因素外,还应考虑到比赛地区的复杂程度、季节、竞赛开始时间和其他对比赛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  
2. 竞赛距离,以运动员可能选取的最短路线为准,不顾及高差的影响。  
3. 在确定竞赛距离时,下面提供的预计完成全赛程的时  
间,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而用公里表示的距离只作辅助参考;  
4. 各年龄组的竞赛距离和预计完成全赛程的时间:  
5. 对于W18-20,W21一,M18-20,M2l一年龄组可以组织竞赛距离和完成时间最多为上表规定2倍的长距离定向越野竞赛。  
6. 夜间竞赛、接力赛的完成时间应减少约20%;多日赛应比规定的完成时问减少20-40%。同一年龄组若分成多小组进行比赛,完成时间应减少10-15%。  
7. 路线设计应使最佳路线的总爬量不至超过其总长度的4%。  
8. 组委会可规定运动员跑完全赛程的时间,竞赛中超过该时间的个人和队不再排列名次。  

第十一条 竞赛路线在地图上的表示
1. 起点用等边三角形(边长7毫米),检查点用圆圈(直径5-6毫米),终点用两个同心圆(直径5和7毫米),一般最后一个检查点至终点为必经路线,必经路线用虚线表示。  
2, 三角形或圆圈的中心点表示某地物的准确位置,但中心不必绘出。  
3. 检查点按规定顺序注记编号,编号数字要垂直于南图廓,编号数字应以不压盖图上重要目标为宜。  
4. 除必经路线外,起点到检查点及检查点之间按编号顺序用直线连接;遇有重要目标又不能避开时,连线应断开或划得更细些。  
6. 竞赛路线、起点、检查点、终点符号、检查点编号一律用红紫色套印或标绘。  

第十二条 检查点说明
1。 检查点说明的作用是具体描述地图上标示的检查点位置。检查点说明应用专门的符号表示,也可用文字说明。  
2. 检查点说明表,应在竞赛前随地图一同发给运动员。  
3. 国际性比赛应使用国际定联制定的《检查点说明符  
号》。检查点说明表随图发给,也可在竞赛前一天发给参赛运动员。  

第十三条 检查点标志
1. 每个检查点应安放检查点标志(简称点标)。检查点标志由三面标志旗连接成三棱体,每面标志旗的尺寸为30×30厘米,沿正方形的对角线分开,左上部为白色,右下部为橙红色。夜间定向检查点同时应有光源。  
2. 检查点标志应悬挂在图上标明的地点,一般距地面80-100厘米,实际位置应与检查点说明表一致。  
3. 检查点标志应有一代号,代号用一个拼音字母或两位数字表示,数字从31开始选用。字母或数字为黑色,字高6-10厘米,笔划粗6-10毫米。  
4. 检查点标志的设置应使运动员在寻找时具有一定的难度,但无需隐藏。  
5. 每个检查点备有打印器。各个打印器的图案不得重复。  

第十四条 检查卡片
1. 检查卡片最迟应在出发前10分钟发给运动员。  
2. 在检查点处运动员使用该点的打印器,在卡片相应的空格内打上清楚的标记。检查卡片在终点处交还。若标记打错了位置,应在另一个格子中打上正确标记,并由裁判决定是否有效。  
3. 运动员丢失检查卡片,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4. 检查卡片用耐用的卡片纸制成,大小不得超过10×21厘米。检查卡上的内容也可印在定向越野地图图廓外空白处,  
以取代检查卡片。  

第十五条 出发顺序的编排
1. 出发顺序,赛前由裁判组织各队教练员抽签决定,出发的安排应使同一个单位的运动员尽可能分开,出发顺序表确定后,不得更改。出发时间表应在赛前公布。  
2. 每场竞赛各代表队抽签获得一个序号。同队所有运动员的出发批次由裁判根据"等间隔编排法"和序号确定。  
3. 等间隔编排方法如下:参赛队总数T,每队同组别选手人数G,同场竞赛不同组别数I。总出发批次P=T×G,同队同组别选手之间间隔批次A=T,同队不同组别选手间隔批次B=T/I(当有余数时B取整数再加1)。  
根据A、B、P计算出发批次。  
计算举例:某队抽签序号为N,同场竞赛有三个组别,每组别有三名选手参赛。出发顺序的编排是:  
男子组(M15-17)选手1第N批,选手2第(N十T)批,选手3第(N十2T)批;  
女子组(W15-17)选手1第(N十B)批,选手2第(N十B十T)批,选手3第(N十B十2T)批;  
男子青年组(M21一)选手l第(N十2B)批,选手2第(N十2B十T),选手3第(N十2B十2T)批。  
当出发批次的计算结果大于P时,应取其与P的差值。计算举例:某场竞赛队总数T=6,同组人数G=3,不同组别I=3,抽签号N=6时,P=T×G=18。此时男子青年组选手3的出发批次应为N十28十2T=22,大于P,此时该选手正确的出发批次是22-18=4。  

第十六条   
1. 出发意味着计时开始。运动员分批出发,每批次运动员出发间隔时间为2-3分钟。出发前2-3分钟,运动员在出发点领取各自的地图。  
2. 出发地点的选择应使运动员在出发前看不到前一名运动员所选择的行进路线。出发点的选择也应使已到达终点的运动员无法与待出发的运动员取得联系。起点处悬挂起点横幅,上书"起点START"字样。  
3. 除有关裁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运动员等候区,所有运动员至少应有30分钟的时间做准备活动。  
4. 如果运动员由于个人原因迟到,且下一批次运动员尚未出发,可在到达起点时立即出发,但计时仍以出发表上的出发时间为准。如果由于主办者的原因,运动员错过出发时间,则应重新 给定一个出发时间,并通知终点裁判。  

第十七条 终点计时及名次排列
1. 通向终点的跑道,应用两条带彩旗的绳子引导,并向终点线逐渐收拢。绳长50至100米。终点线宽3米,并应与终点跑道方向垂直。  
2. 终点横幅,长5米,宽o.9米,上书"终点FINISH"字样。横幅设置在终点线的正上方2.5米高处。必须使运动员在远处就能看见终点线的位置。  
3. 通过终点线后,运动员应上交检查卡片,如主办者需要,也应交出地图。通过终点的运动员,不得再次进入竞赛区。  
4. 终点计时,以运动员胸部越过终点线时间为结束时间,计时准确到整秒,秒以下小数四舍五入。记录时间可用时、分、秒,也可用分、秒表示。  
5. 依据运动员完成全赛程的时间先后,排列名次。如有一名以上的运动员取得相同的成绩,则他们的名次并列,空出下一名次。在成绩单上排在同一位置,但姓名的前后顺序按出发表的顺序排列。  
6. 团体成绩以竞赛中各队选手成绩相加评定。当各队参赛人员较多时,应事先确定参加统计团体赛成绩的计分队员人数和名单。各组别单项团体成绩,以本队二名最好运动员的成绩相加评定。  
7. 接力赛中,竞赛名次取决于各队最后一段运动员到达终点的顺序。  
8. 如运动员漏过检查点或找错检查点,则运动员的成绩无效。如果不是由于运动员本人的过错造成检查卡片少打标记(如检查点没有打印器或已损坏)并能证明他确已查寻到该检查点,经裁判认可,他的成绩仍有效。  
9. 当最后一批运动员出发,预计完成全赛程所需时间的1.5至2倍时刻为终点关闭时刻,由组委会规定并应在竞赛开始前通告运动员。  
10.终点处应设置医疗站。  

第十八条 接力赛
1. 进行接力赛每个接力队的运动员均应按预先定好的顺序,一个接一个地完成一段个人路线,比赛成绩取决于全队所用的总时间。  
2. 接力赛每个队由3名或3名以上同一级别或混合级别  
的人员组成。一个队所跑的全部路线必须与另一个队是同等的,但构成总路线的每段顺序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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